(皖价商〔2008〕166号)
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省电力公司与淮南矿业集团购售电价格的请示》(皖电营销〔2008〕453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鉴于淮南矿业集团新建钱甸电厂(2×135兆瓦)在现行条件下不具备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的条件,同时以自备电厂运行方式直接向矿区供电难以保证煤炭生产安全要求,你公司与淮南矿业集团双方协商一致,将钱甸电厂上网电量全部由省电力公司收购,并作为矿业集团在淮南区域供电的煤矿生产专项电量。我局同意其上网电价执行我省脱硫机组标杆电价。
二、煤矿由电网供电,专项电量的销售电价执行我省大工业电度电价,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系统备用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05〕3号)规定执行。
三、电厂上网电量供煤矿生产不足或剩余部分,购、售电侧电价按照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皖价商〔2008〕107号)执行。
四、对凤台、潘集两个县级供电公司因执行以上规定出现的电费减收,相应在趸售关口冲减。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发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年08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08月14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