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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次地质勘查资质集中受理审查工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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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次地质勘查资质集中受理审查工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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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讯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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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名称: |
上海市第一次地质勘查资质集中受理审查工作的公告 |
| 所属地区: |
上海市 |
发布时间: |
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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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
" type="hidden" name="Content" value /> Email推荐: " type="text" name="mail" style="border: solid 1px #ccc; height:20px; width:150px;" />" type="button" value="发送" onClick="checkmail();" style="width:46px; height:21px; background:url(/images/); height:21px; border:none; text-align:center; color:#fff; font-size:12px;" /> 保护视力色:
" 内容 start -->关于开展2015年上海市第一次地质勘查资质集中受理审查工作的公告 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将于近期开展2015年上海市第一次地质勘查资质集中受理审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注册登记住所位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可向我局提交以下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地质勘查资质申请:
(一)区域地质调查、气体矿产勘查(不含天然气)、遥感地质调查、地质实验测试的乙级资质; (二)液体矿产勘查(不含石油)、固体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地质钻(坑)探的乙级和丙级资质。
注: 地质实验测试可分别申请岩矿鉴定、岩矿测试、岩土试验、选冶试验单项资质;地质钻(坑)探可分别申请地质钻探、地质坑探单项资质。
二、收件时间和地点 收件时间: 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14日(节假日除外)。
收件地点: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12号窗口) 三、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应使用最新版“地质勘查资质数据报盘管理软件”(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 />详细申请材料内容和要求见附件。
四、其它事项 1、申请单位在提交申请材料时须同时提供申请材料中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进行核验。
2、申请单位应按照“关于地质勘查资质等6个审批事项进行预申请的公告” ( />3、各单位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受理审批过程中发现有虚假和伪造材料的,退回申请资料,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人及电话:
徐俊杰 021-63193188-07075 洪丹丹 021-63193188-07083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5年5月7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档 "-->关于开展2015年上海市第一次地质勘查资质集中受理审查工作的公告 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将于近期开展2015年上海市第一次地质勘查资质集中受理审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注册登记住所位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可向我局提交以下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地质勘查资质申请:
(一)区域地质调查、气体矿产勘查(不含天然气)、遥感地质调查、地质实验测试的乙级资质; (二)液体矿产勘查(不含石油)、固体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地质钻(坑)探的乙级和丙级资质。
注: 地质实验测试可分别申请岩矿鉴定、岩矿测试、岩土试验、选冶试验单项资质;地质钻(坑)探可分别申请地质钻探、地质坑探单项资质。
二、收件时间和地点 收件时间: 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14日(节假日除外)。
收件地点: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12号窗口) 三、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应使用最新版“地质勘查资质数据报盘管理软件”(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 />详细申请材料内容和要求见附件。
四、其它事项 1、申请单位在提交申请材料时须同时提供申请材料中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进行核验。
2、申请单位应按照“关于地质勘查资质等6个审批事项进行预申请的公告” ( />3、各单位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受理审批过程中发现有虚假和伪造材料的,退回申请资料,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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